栏目:炒股赚钱  作者:网上配资股票  更新:2025-06-17  阅读:9

<{网上配资股票}>黄某因曾参股公司被限高,委托张律师异议要求撤销

案件详情

黄某2020年8月,出差外地发现因限制高消费而无法购买动车票飞机票,经查询是因为曾经参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因未能履行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而被执行,以致法院对原来身为法定代表人的黄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限制高消费后,无法购买机票动车票等日常消费,严重影响黄某的生活和工作,且黄某的个人信息在执行信息网上给予公示,“老赖”这个称呼也对黄某的声誉产生影响。于是黄某委托张律师对法院采取的该措施有异议,要求撤销失信限高的措施以及去除执行信息。

案件难点

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定代表人变更 限高措施执行异议_公司大股东可以被限高吗

异议申请人黄某曾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属于股东,而法院执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已经更换黄某因曾参股公司被限高,委托张律师异议要求撤销,法院依旧将原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高措施。

调查确认

张律师分析本案案情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公司大股东可以被限高吗,即“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公司大股东可以被限高吗,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九项高消费行为)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只有特定的人员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此本案只需要确认异议申请人黄某是否属于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张律师结合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债务产生时间、原来持股比例及持股时间等来证明被执行人非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公司大股东可以被限高吗_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定代表人变更 限高措施执行异议

于是张律师拟制《限制高消费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及附上相关证据,从黄某非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诉讼以及执行期间被执行单位多次进行法定代理人的变更;债务产生及后期的协商黄某未参与且期间黄某非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等观点进行举证,以此证明黄某不应被采取限高措施。

案件结果

申请提交后第二天黄某因曾参股公司被限高,委托张律师异议要求撤销,法院就解除了黄某的限高措施以及去除了执行信息,并将现阶段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了限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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